一、所谓案底,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判决后形成的案卷,所保留的档案资料。根据《档案法》等法律规定,刑事处罚案卷要保存60年。因此,宣告缓刑的案底是终身的,是不能消除的。
二、产生的影响:
(一)判缓刑存在犯罪前科,无法参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无法出具无犯罪证明,影响子女及亲属入党、参军等政审;
(二)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三)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三、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
(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
(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缓刑的案底能消除吗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判处缓刑的,也属于刑事处罚,会留下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不能消除。除非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法院会依法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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