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权代理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1、全权代理可以行使两个诉讼权利,分别是:
(1)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全权代理的权限有哪些
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委托时直接写全权代理可以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委托时直接写全权代理是不行的,需要把授权的内容写出来才行,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都需要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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