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教师需要出具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手续。教师出现以下行为,可以进行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做到哪些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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