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间法定代表人可否变更
时间:2023-03-15 15:51:57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定代表人变更无需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时才需要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影响公司法人解散的因素有哪些

1.公司法人解散的情形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股东因法定原因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解散后的影响是:

(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二、公司六个月零申报是否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才能申请注销。而公司6个月零申报的,如果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的,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清算

公司只有在破产和解散的情况下需要清算,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可以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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