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消费者挨耳光获10万精神赔偿费
时间:2023-06-08 04:40:17 3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生活中,消费者被搜包、搜身、人格尊严经常受辱,弱势的消费者大多选择忍气吞声。而广东省中山市的两名消费者,在酒吧消费时被酒吧工作人员打了耳光后,昨天终于在法院讨到了说法,每人获得了5万元的精神赔偿。

2005年2月26日晚,家住珠海市斗门区的李维与李权等3人,来到中山市石岐区某酒吧喝酒聊天,因酒吧生意好,他们没能要到卡拉OK房,于是在大厅喝酒。深夜12点多,他们终于等来了卡拉OK房。刚唱了半个多小时,房内的电视机突然显不出图像,便叫来服务员。但该酒吧的工作人员发现电视机里有水,便怀疑是李维等人把啤酒倒入电视机内,导致电视机烧坏。随后,该酒吧的负责人阿强便进来要李维等人赔偿电视机。李维等人认为电视机不是他们弄坏的,双方遂发生争吵,而且打110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民警走后,双方继续就电视机赔偿问题进行协商。酒吧工作人员要求李维等人将损坏的电视机搬去维修并留下5000元作押金。期间,李维与李权在卡拉OK房内被人煽耳光、殴打。最后,李维等人向酒吧交纳了4000多元押金后离开,并将电视机搬去维修。凌晨4时,李维等人即到派出所报案,警方即作相关调查。李维和李权即到医院进行治疗,均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李维花费医疗费126.7元,李权花了388元。

3月31日,李维和李权将酒吧老板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酒吧老板除赔偿医药费外,还要赔礼道歉,并支付每人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酒吧老板认为,发生这件事的原因是两原告醉酒引起,而且他们是和酒吧其他顾客打架时受的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酒吧负责人阿强在警方问话时,承认打了李维、李权两人几个耳光。

7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消费者不服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山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两原告到酒吧消费,酒吧的工作人员却对原告实施打耳光等殴打行为,以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两原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同时,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的规定。本案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酒吧的老板给予李维、李权每人各5万元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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