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
时间:2023-07-22 14:13:53 4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新环保法的处罚项目有很多,其中的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六点。

一、停建罚款。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亮剑”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计罚

四、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在新环保法中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环保法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处罚,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

五、行政拘留。新环保法:除依法处罚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处罚。环保部门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六、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带来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专业人士选取历年典型案例,通过对比新法实施前后的处罚情况,让企业能清晰地了解新法的处罚规则,更好地履行环保义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法实施后,必会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专业人士选取历年典型案例,通过对比新法实施前后的处罚情况,让企业能清晰地了解新法的处罚规则,更好地履行环保义务。

这是发生在新环保法实施前的一个真实案例。某企业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书,擅自建设生产锅炉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此锅炉项目,限30日内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补办手续。但企业仍未停止锅炉建设且没有补办手续,环保部门对其下达了5万元罚款。此后,企业虽缴纳了罚款,但一直未停止锅炉建设。环保部门以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停止建设为由,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时项目已建成,法院以不具有执行内容为由驳回了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在锅炉项目投入生产后,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责令其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企业缴纳了罚款,但拒不停止生产。环保部门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停止生产决定,法院以不具有给付内容为由,不予执行。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虽然环保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但与锅炉项目投产后年产百万元的效益相比,罚款的违法成本显然过低。同时,由于强制措施手段的缺失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滞后性,难以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此束手无策。

新环保法实施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将有所不同:

第一,新环保法不再给违法企业补办手续的机会,环保部门直接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并且,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让违法项目消失。

第二,按日连续处罚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新法实施前,对违法行为仅处以一次罚款。此案中对企业两个违法行为共处15万元罚款。新法实施后,根据按日计罚原则,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在本案中,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之前,环保部门按照每日10万元罚款进行处罚。假设企业违法生产一年,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企业将累计承担3650万元罚款。

第三,行政拘留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产生威慑力。新法实施前,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待行政处罚决定诉讼复议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法实施后,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从处罚种类看,新环保法对拒不停止建设的项目相关责任人,增加了人身自由罚;从违法情节看,只要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停止建设决定的,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即使情节较轻也要拘留。

第四,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一定条件下对违法项目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新法实施前,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投产的,环保部门待行政处罚决定诉讼复议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法院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执行。新法实施后,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不仅节省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履行程序的时间,而且提高了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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