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人民法院对房地产实施查封时,其有效期设定为最长不超过三年,自查封之日开始计算。
2.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冻结,其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对于动产的查封和扣押,其有效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
至于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与冻结,其有效期限则不得超过两年。当然,如果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另有特别规定的话,则应按照特殊规定来执行。
3.若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前,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第2点所述期限的二分之一。
4.当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若人民法院未能及时办理延期手续,那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将自动失效。
5.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被强制执行并进行了拍卖、变卖或抵债处理,那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也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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