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的主管部门是谁?
时间:2023-07-20 09:03:54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全国教育工作。教育行政是国家对教育这项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调控和管理的活动,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管理。我国的教育行政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和单位等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教育这一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公证机构、公证员负责监督、指导,统筹全国的公证员数量配备,因此对于增加的公证员情况必须掌握;公证员大部分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中选择,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考试的主管机关,推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其任命公证员与其职权和法律职业的资格准入制度相吻合。由于公证机构和下级司法行政部门已经数度审核,所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确认申请资料齐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真实、符合该区划公证员配备方案后,即可任命申请人为公证员。

在审议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公证员没有必要经由司法部任命,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即可。其理由是:(一)公证员审批任命层次过多,影响效率;(二)司法部对公证员情况并不了解,难以考核;(三)司法厅(局)长都不需要司法部任命,法官、检察官也仅仅需要人大进行任命,公证员的任命没有必要提高到司法部的层次上。本法没有采纳这一主张,因为:(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被视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公证人即代表法律,为昭示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证人职业的尊崇,公证人均由内阁部长以上级别的人员任命,如荷兰由女王任命,意大利由国家元首任命,比利时由首相任命,法国由司法部长任命,日本由法务大臣任命,阿根廷由高等法院任命。(二)公证制度是一项通行国际的司法证明制度,一个国家公证文书的效力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会普遍得到承认,即便是没有邦交的国家之间也不例外,而一个国家裁判文书的效力非经司法协助途径则不能当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效力。公证文书之所以具有如此之高的效力,是与公证人遴选机制的严格性和任命规格的高级别性密切相关的,我国已经加入拉丁公证联盟,所以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由司法部来任命公证员。(三)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不同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应由同一机构对公证员同一标准、统一任命,以保证公证员职业的权威性和公证书的严肃性。(四)公证员由司法部进行任命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能够保障公证员独立执业,排除非法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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