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是指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司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的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中有重要作用,若当事人涉及到处理或需要参与到破产清算程序中,一定要将本文所述法院清算破产程序的作用详细研读,找到法院应尽的职责,并就相关事宜向法院进行申请,或配合法院来进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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