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办理地点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天鹅路58号结婚登记窗口
三、所需材料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4、离婚协议书原件
5、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原件
6、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原件
7、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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