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制环境下,交通事故类事件得以准许采取风险代理这一收费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当前立法明令禁止刑事诉讼案、行政诉讼案、国家赔偿案及群体性诉讼案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收取费用,但针对交通事故类案件却并未有明确禁令出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案件中,倘若委托人在了解到政府指导的定价后依然选择实施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将可依法执行风险代理收费策略,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涉及婚姻、继承方面的案件;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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