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销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亲自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文件(原件1份)(依照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且加盖公章)(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4、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经过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则免提交);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文件(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破产的公司则免提交);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文件(提交原件);
7、若是有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要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8、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或者公章遗失的登报声明文件(原件1份);
9、经过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企业,还需要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需要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材料(原件)(注:可以由我局通过监察局的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免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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