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不同收入层次申请家庭分为三类
第一类保障家庭:
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下简称“四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
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300元/年)的2.5倍以内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2013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750元(含)。
第三类保障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2013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43元)的80%,即申请家庭2013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9394元(含)。
B、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人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
第一类保障家庭:
申请家庭成员由所持有的“四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第二类保障家庭:
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的子女,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5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第三类保障家庭:
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即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由福利院抚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并已参加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据了解,这四种类型中,第四种为今年新增内容。
【申请人】
第一类保障家庭:
申请人为所持有的“四证”上规定的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
申请人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C、三类申请家庭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户籍条件】
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
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人具有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住房条件】
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第三类保障家庭: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且2014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2014年1月1日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需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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