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萍乡市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办理收费吗
不收费
二、萍乡市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法律依据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节选)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转让森林资源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三)面积一千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三、萍乡市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请者为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且有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资源;
3权属明晰,没有争议;
4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受让人再行转让森林资源的,应当告知原转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剩余期限低于转让林种的生长周期或者一个轮伐期的,不得再转让。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2《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林地的所有权不得转让。
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七条第四款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4《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第十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二)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三)没有权属证书的。
5《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再行转让森林资源的,应当告知原转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剩余期限低于转让林种的生长周期或者一个轮伐期的,不得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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