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意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3-07-04 14:41:30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房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到期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理由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属于违约,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如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则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除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符合如下情形,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因自然灾害房屋毁损灭失);(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出租人明确表示不交付房屋钥匙);(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出租人经多次催告不交付房屋钥匙);(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租赁合同解除次承租人怎么办?

租赁合同解除,次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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