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笔录如何询问
时间:2023-06-01 21:12:46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撤案笔录的询问方法

1、试探性发问

一般用于初次询问。在被查人处于戒备状态下,不能一开始就问关键重大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询问人对询问是否成功没有把握,所以应先进行试探性发问,如:“你叫什么名字?”“年龄?”“家庭住址?”两、三句话是常规性的,具有查明身份的意图,被查人也不会有什么反感,可以起到缓和被查人紧张心理的作用。通过试探性发问,看对方能否交待违法事实,同时可以观察了解他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德品质和他采取什么方法对付询问。经过试探性交往,询问人对被查人就有了基本的了解。只是注意言语不要过于刺激对方,使他感到真诚、正直、可信就够了。这样会更显得询问人是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加深被查人对询问人敬畏心理和依赖的心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

2、委婉发问

在询问中,可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及策略的需要。在不便、不愿、不宜直说的地方,故意用委婉的话,把本意暗示出来,使其意在言外,让被查人听出弦外之音来。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言词的刺激性,以免被查人产生反感。

3、直接发问

直接发问有启发式、揭发式、质问式、驳斥式四种。启发式是引导、启迪被查人,重在询问言语的真挚、热情、体贴、关心,给被查人一种积极的思想影响,使其承认违法行为。揭发式是针对被查人狡辩、抵赖的态度,揭露其谎言,抓住要害,一针见血,哪怕一件事,常常也能制被查人于无可辩驳的境地。质问式是当被查人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时,运用的询问方法。被查人所说的道理经不起逻辑推理论证或已经不起实践检验时,提出质问,使其不能自圆其说,抓住明显的与事实不符的狡辩,以事实分清是非,使被查人在事实面前,在真理面前无可辩解。驳斥式是被查人说了假话、谎话和毫无事实依据的话以后,询问人用事实直接予以驳斥,揭穿被查人的伪装和谎言。

4、迂回发问

是相对于直接发问而言。通常用于违法案情较为复杂,被查人比较狡猾,已经有了应付询问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发问不会有好的效果,采取迂回的方法,使被查人不知不觉地进入询问正题,可防止被查人在正面回答提问时有狡辩的余地,使他内心形成进退两难,不打自招的局面。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对从侧面看起来同违法案件无实质联系的问题发问,使被查人思想麻痹,产生错觉,摸不着询问人意图,同时也可避免直接发问使被查人一下子适应不了,而形成僵局的情况。迂回发问,从与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问起,被查人就不会过于戒备而能随意交谈,往往回答的正是证人不详知的问题。询问时,被查人可能在狡辩中漏出破绽,询问人要抓住时机根据漏洞再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被查人就难以回避。这样就可由浅入深、由少到多、由外围到核心,逐步把被查人违法问题问清挤净。

5、跳跃式发问

是在询问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材料,被查人不仅不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还早有防备,并对一般询问方法比较了解时采用的方法。这是为了打乱被查人事先准备的防御办法和编好的陈述及辩解腹稿的询问方法,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违法行为。有些被询问人熟知询问方法,这时询问人适当挑出一件或几件事实情节发问,使被询问人措手不及,往往被迫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破绽,而无法自圆其说。有时根据询问进展也可以采取命题发问,使被查人防不胜防。前提是必需对当事人家庭及事实情况了如指掌。

6、循序渐进发问

是步步为营,逐步揭露被查人违法行为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询问人必须认真阅卷,熟悉了解案件情况,将问题按时间顺序或按不同性质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和计划。主要针对非法抱养或不承认是亲生子女及假离婚等案件,这种外延大于内涵的提问方法,允许被查人思考、回忆并作详细陈述。询问人要认真做好笔录,一次询问不完可以二次、三次询问,只要被查人不拒绝陈述又不有意东扯西拉拖延时间,就尽量让被查人详细讲。然后将被查人陈述与拟定的询问提纲对照,审查看哪些讲了,哪些没讲,有哪些新情况,哪些仍有疑点矛盾。

讯问和询问笔录的区别

一是含义不同;

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四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1、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直观判断非常简单,笔录纸第一页的首行就清楚地印有“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的字样。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后会交给你过目审核并签字、按手印时你就可以看清区别了。(前面一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两种笔录的性质区别)讯问笔录是对于已经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是绝对禁止使用“讯问笔录”,否则就是属于用刑事手段办理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

2、治安案件的询问笔录在案件成立并作出相应处罚后,在公安局内部建立案卷卷宗(即行政处罚档案),不会存入被处罚人的个人人事档案中。

3、公安系统内部网络,只是互相通报已经成案的案件情况,即使成案的案件笔录等相关证据也不会上网的,不成案的笔录作为线索短时期(一般是半年到1年)保存,以后就销毁。

4、根据你介绍的“派出所没有做任何的处罚就放我走了,警察说只是履行个程序”且“的事隔几个月了”的情况,你的行为公安机关没有认定是违法行为,即没有成案,因此,你不必担心对个人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会有什么影响。因为在政审时,警方如果将不成案的笔录资料作为依据提供给政审考核人员是违法的,你可以对其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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