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退休的职工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北京市在执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
号)后,按照1998年7月之后养老保险缴费以及之前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得出的养老金。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职工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保险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是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
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为了补偿正式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1998年6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员工而计发的养老金。目前过渡性养老金包括两部分,G视同和G实际。G视同是指没有进行养老保险缴费,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G实际是指1992年10月-1998年6月之间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计发的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北京市规定为1。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
=G视同+G实际
G视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
G实际=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平均缴费指数(1992年10月-1998年6月)之间的实际缴费年限1%
退休后养老金调整
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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