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至实施的一年以来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部法律也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的。
第一,立法存在不完备的地方。《法律适用法》分为8章,共52条。其中,除了第一章为一般规定外,其余的都是冲突规范。这之中,并没有对有关程序的事项进行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管辖权、外国法院的承认与判决等内容并没有在法律适用法中有所体现。从第二章到第七章分别从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作了具体规定。但是,仍有部分内容处于缺失状态。
第二,具有中国特色的用词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出入。经常居所地就是一典型的例子。无疑,这是创新的部分所在。但,国际上却大多采用的是惯常居所地这一用语。我认为,在这些方面,就应该尽量顺应国际的大多数情况,以免存在歧义导致理解误区。因为有关涉外关系的法律还应注重与国际接轨,不能单从我国的情况出发。
第三,法律适用法的有些用语过于简洁,在理解上存在模糊的现象。这就要求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跟进,以方便大众所理解和传播。这样才能发挥出法律适用法的最大作用。
总之,《法律适用法》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及各国国际私法的改革浪潮和现代化趋势下,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产物,该法完成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方兴未艾的各国国际私法法典编纂运动的组成部分。纵观该法,全文条文简约,言简意赅,无疑有助于中外当事人运用该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依照该法的冲突规则恰当地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实现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律适用法》的优势,利用它进步的先进的理念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纠纷问题。同时,也应该逐步完善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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