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可以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如果是债券、存款单、应收账款等,债权的权利人可以出质债权,为债务履行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仓单、提单;
3.债权、存款单。
有担保的债权是破产债权吗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
中国破产法表述担保权所用的术语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担保权是两种不同角度的认识。前者指债权请求权;后者指对担保财产享有的物权支配权。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的侧重点不同,在债务人或提供财产担保的人破产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附担保的债权人实行担保权比行使债权请求权更为有利。担保债权人直接行使债权请求权时,其债权就可以直接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企业破产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这就是说,中国的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放弃担保权的债权。有担保债权被排斥在破产债权之外。
对于附担保债权,破产法没有作形式上的要求。破产财产所需要的申报和确定程序,对担保权都不适用。只要担保权符合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成立并生效,就可以不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直接就担保的财产行使担保权而获得清偿。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之间并没有绝对不可逾越的鸿沟。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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