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原告可委托委托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权利
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一、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
刑诉法第32条: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案件当中的受害者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都可以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不可能因为本案的性质属于自诉案件,原告就不可以委托辩护人了。特别是自诉案件当中的很多重要证据都得自己收集,有的时候不请专业的律师也很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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