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抽逃注册资金是指公司股东将已认缴的资金或实物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归该股东所有的行为。公司成立后,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并承担义务,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该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权、也是对其他未抽逃资金股东的侵权,同时更是对公司相对人权益的侵害。
执行实务中,抽逃注册资金通常表现为下列情形:一是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以各种名目将公司资金抽走一部或全部;二是制造虚假的合同交易,占有公司的注册资金;三是对交付验资的实物在验资后不交付或不变更户名的登记。各国对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都是明文禁止的。我国新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一般情况下,法院执行机构对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较难认定。其原因有三:一是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较为复杂,且手法也较为隐密,外人难以掌握确凿证据。二是根据证据规则,如果要求申请执行人来完成股东存在抽逃资金这一行为的举证,从一般常识来讲确实勉为其难。对此,在执行中更应强调职权主义的合理运用。三是从股东与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来判断股东有否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就需要执行人员具备良好的财务知识,但事实上又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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