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认定为抽逃资金:
1、利用股东地位,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东登记。
3、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让利润。
怎样来认定企业注册资金抽逃
1、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
2、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
《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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