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以下形式: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时控股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东登记。
(3)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让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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