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许可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3)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4)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5)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6)许可申请事项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7)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建设工程的名称、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占用范围、使公路改线的起点终点桩号、线路走向、线路宽度、线路总长度、设置形式、是否影响交通安全,以及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查原件收复印件
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查原件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查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查原件收复印件
由具备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3.审查
市公路管理总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县(市、区)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和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决定人(站领导)。决定人应在5个工作日对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纸质文件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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