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银行贷款什么财产能够作为抵押物
以下财产能够作为抵押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能够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生效时间为1月1日)
二、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包括什么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是: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且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能够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能够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够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n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n (三)海域使用权;\n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n (六)交通运输工具;\n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n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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