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办同类企业牟利违反竞业禁止要承担责任
时间:2023-06-22 17:11:09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另办同类企业牟利违反竞业禁止要承担责任一家国有公司转制后,全部资产折算成股份卖给私人,公司的性质转变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理黄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和业务上的优势,自行开办了一家与自己任职公司经营产业同类的公司,并在短短2年内获利近300万元。部分董事向检察机关举报黄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检察院侦查后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应该由公司给予内部处理。按照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依法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因此可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于私人控股公司中的董事或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则不在刑法调整之列的。故本案中对黄某的经营牟利行为不能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按此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竞业行为,应该由公司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竞业限制会坐牢吗

如果涉嫌窃取单位商业秘密,可能触犯刑法,追究责任。

(一)《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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