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违反竞业禁止赔偿的标准
股东违反竞业禁止赔偿的标准在法律中并未做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但是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工资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是有严格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工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
二、竞业禁止包括哪些种类
竞业禁止可分为以下几个种类:
1.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从目前法律实践看,中国即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2.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竞业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权利相关公司、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
3.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
4.竞业禁止又可分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雇主和雇员的竞业禁止关系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劳动关系上,雇主为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或其他秘密,或根据法律或与雇员签订协议,要求雇员遵守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三、竞业禁止是什么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或由该员工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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