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你已有同等类型的保险时,便可坦诚表示无需额外购买。
2.若因经济原因无法承担保险费用,不妨直接告知对方目前尚无此项经济实力。
3.若仅为避免不必要的打扰,亦可明确表达自身意愿。
总之,每个人都应考虑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因为保险本质上便是将潜在风险进行有效转嫁。独自承担风险可能会导致沉重的经济压力,而通过购买保险则能将自身风险合理地分散出去,从而在最小的投入下获取最全面的风险保障。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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