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独立进行公司股份买卖
时间:2023-07-03 01:00:35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条件

通常,要想获得注册公司股东的资格主要有三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从开始就是股东,专业术语可以叫原始取得,它指的是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途径。在实际生活中,这种途径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公司设立的时候通过原始取得股东的资格,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获得了股东的资格。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原始股份是一种情况,一般包括公司设立时候的发起人、认股人等。另一种情况就是公司设立以后通过原始取得的途径获得公司股东的资格,比如说在公司增资的时候,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获得了股东的身份。这种方式获得的股东资格也被称为原始取得。

第二种途径叫做继受取得,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来,继受取得的意思就是通过受让、继承等方式获得的股东资格,比如说通过公司合并途径获得等。通过这种途径成为公司股份的情况也很多见,很多公司都存在这样的情况。

第三种获得公司股东资格的途径叫做善意取得。从专业角度来讲,善意取得指的是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转让,善意地从无权利的人处取得股票,获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的情况。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也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因为善意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并不是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以直接取得的。但是,善意取得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第一,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股东的资格,要求其获得的股票必须是有效的,无效的股票是不可以的。第二,善意取得必须要从无权利的人处获得股票,如果转让人是一个有正当权利的人,那么就没有必要启动善意取得这个程序,自然也就不能称为公司的股东。第三,善意取得,股份具必须具有可处分性,法律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第四,善意取得顾名思义,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恶意行为或者是存在重大过失,也是不可以的。第五,通过依照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获得股票的方式,或记名股票以背书的方式取得,无记名的股票交付即可,这种方式获得的股票也可以视为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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