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证据的行为,其诉讼时效最长可达十年之久。之所以规定如此长的诉讼时效,主要是由于在某些情况下,若伪造证据的情形较重,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面临着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然而,如果涉嫌伪造证据所涉及的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但又未达到十年的范围内,那么在十年之后便无需对十年前的诉讼进行审理或判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伪造证据所涉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时,其相应的诉讼时效额则可长达二十年之久。
倘若发生虚假诉讼事件,其中有一方参与人蓄意提供伪证或虚假证据,这无疑已构成了诉讼欺诈,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而言,只要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使得另一方在遭受损失后得知这一事实,那么受害方就有权自发现虚假证据之日起,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寻求追究责任。至于虚假诉讼的追诉时效问题,则会依据法律条款以及具体案件状况来做出相应的调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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