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1、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资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4、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8、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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