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流程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救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单位需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工伤职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工伤鉴定的流程包括三个阶段: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三是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四是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五是其他相关材料。在进行工伤鉴定时,必须保证材料的齐全和真实,否则会影响到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和发放。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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