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违反《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的;
2.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违反《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违法裁减人员的;
5.违反《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的;
6.违反《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违反《劳动合同法》4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需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造成公司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上述案例中该员工的离职导致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劳动合同、单位制度、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可以起诉求偿。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规定因劳动者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事项,但约定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交通事故、操作失误等,劳动者虽然受到工伤,但可能同时也造成了用人单位的车辆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规定,但劳动者实际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因为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获取收益的同时,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而劳动者的过错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属于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因此,因劳动者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较为合理,而不应由劳动者单独承担。
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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