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对你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行政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部分券商处交收,时限30个交易日,任何一个交易日可用余额够即扣款,不收滞纳金。第二部分国税处交收,超过30个交易日后,由券商退回到国税,国税规定欠税按每日万分之1.5收取滞纳金。
股息所得征税分析
(一)自然人股息所得征税分析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已被国发(2015)25号取代]发文不久,深圳地税官网公布《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告知纳税人:一、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对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阅《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二款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深圳地税103号文来看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未明确区分股息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即均视为股权投资收益采用一致的处理原则,同时对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由于执行合伙事务认定其投资行为属于日常生产经营而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由于其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认定其投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产经营,因此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一度被解读为深圳地方税收优惠,自国务院62号要求各地清理规范税收优惠一文颁布不久深圳地税即以一则温馨提示取消税收优惠,即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再按103号文区分自然人合伙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我们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深圳地税一则温馨提示表明合伙企业如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则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为其日常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我们认为84号文并未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及自然人合伙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进行特别界定,因此凡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均适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因此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如何征税,将对投资人投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建议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税收权益。
(二)法人股息所得征税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如果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的,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参考《北京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1月)》、《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等地方意见均规定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我们理解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所得,分配于法人投资者本着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应确认为免税收入,而不能因合伙企业的法律属性不同导致法人投资者对外投资税收成本的增加。我们建议国家应该就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如何征税进行明确,以减少纳税人的操作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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