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首先我们必须对在签署合同时所必须涵盖和考虑的各项重要事宜展开深入且全方位的磋商。特别是若是合同中明确界定了支付周期,那么身为投资方的我们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提供严谨执行的磋商诉求,并且当对方已然持续违背合约条款的时候,我们更应该重视搜集并保存各式各样的交流记录、对方违约的证据及其引发的财务损失等等,为将来在处分之诉求的过程中寻求强有力的支撑。接着,我们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检举揭发,向相关监管机构反映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尚未竣工的商品房的违规行为。一旦经过核实确认,该房地产企业有可能面临来自监管部门的警示,并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同时还可能被处以数额从人民币1万元至人民币3万元不等的罚款。
最后,倘若投资者发现遭遇了某些并不具有真实意义上的房产销售内容,或者其实际销售目的并非房产销售,而是通过采用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出售房产份额等多种手段非法吸收社会资金的现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投资者的我们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能够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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