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部门需要调用涉案财物怎么处理
时间:2023-02-23 14:20:14 4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需要调用、移送、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手续齐全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办理出库手续。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条

一、赃款、赃物的处理

1、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

2、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私自处理。

3、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4、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1)淫秽物品;

(2)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3)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理药品;

(4)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5)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6)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7)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5、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6、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7、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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