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下较重视实物证据,而对叙述性证人证言的重视程度相对偏低。
因此,对于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利罪行的第二类犯罪案件,例如强奸案,若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作为唯一证据,缺乏实质性的实物证据作支撑,那么此类案件极有可能无法定罪量刑。
在决定对被告是否定罪以及如何量刑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而非轻易地采信单方面的口供。
只有当被告方承认其罪行且无其他证据支持时,才能判定被告有罪并予以相应的刑罚处罚;
反之,如无被告方的供词,但证据确凿、充分,同样也可判定被告有罪并予以相应的刑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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