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般而言,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文字、图形、数字、字母等商标要素作为自己的商标。但是,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某些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文字或者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国、外国、国际组织的形象和尊严,保护公共利益。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文字、图形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以上标志是禁止在任何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包括禁止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在商标审查实践中被称为“驳回的绝对理由”或者“禁止注册的绝对理由”,即商标注册机关将主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前述情况;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机关将依职权主动予以撤销,或者根据公众的请求予以撤销。
此外,对于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而注册的商标,也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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