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否可以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隐名股东不能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参加和表决。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者,是指依照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人。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股东通常被称为记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份(仅限记名股份)除外的一种投资方式,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证明他人为股东。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称为“隐名投资者”,“实际投资者”或“隐名股东”,投资公司对外公告的投资者称为“记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权利义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上。隐名股东是否会被认定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协议。它不仅是隐名股东对显性股东进行约束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双方不同意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确认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但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名股隐名股东负责,有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其他股东有权知道投资者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真正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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