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航空公司对于因延误而产生的损失并不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处理,而是选择以补偿的形式来回应乘客的需求。
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航班延误超过四个小时,航空公司应当为乘客提供相应的休息场所;
其次,当航班起飞时间在原定计划之后的四至八小时(包括八小时)范围内时,航空公司除需为乘客提供休息场地以外,还应向乘客提供价值在300元至450元之间的购票折扣、里程累积或者其他等价形式的补偿,或者直接发放人民币200元作为补偿。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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