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管制人员执行职务时,摄影记录是被允许的。
如果拍摄行为并未干扰执法,交通管制人员应积极接受公众的舆论监督,注重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避免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公众的摄影活动或夺回拍摄设备,亦无权主动要求拍摄方删掉相关素材。
若涉嫌案件涉及机密内容,交通管制人员需告知拍摄者自行销毁相关影像资料,确保收回的材料不至于外散,否则一旦出现严重后果,其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实现便民利民,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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