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天,嫌疑人频死看守所成为媒体追踪热点,社会围绕这一法律问题也纷纷予以抨击,并出言献策。就在最近,有律师向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言:呼吁设监前拍照制。其具体内容是: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构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传唤、拘留、逮捕、行政拘留等暂时性的在空间、时间上隔绝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与外界的联系时,应当在前述程序启动同时,为其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进行身体照片拍摄。每张照片冲洗两份,办案机关与当事人或家属各执一份,由办案机关保留胶卷归档备案。双方因相关人身损害事件发生纠纷时,办案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办案机关不能提供相关照片、胶卷证据,裁决机关则对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项制度虽好,却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首先,这种监前拍照导致的实体结果类似医患纠纷的过错责任倒置原则,众所周之这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侵权赔偿纠纷案是比较适用的,而欲把其强加于解决当前司法改革之第一要务的刑讯逼供问题上,未免治标不治本。如果当一位嫌疑人在看守所受警察刑讯,根据过错责任倒置原则,警察需提供证据证明清白,如果证明不了,将置警察于不利处境,而这种不利处境顶多是赔钱消灾,而相关刑讯警察依然逍遥法外,法律威严何在?其次,在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一定权利时,当事人一方要应对的是公权力机关,以其微薄之力难以抗横,更难以追究至具体责任人。因此监前拍照制不适用于解决刑事司法改革当中。
其实,在探讨刑讯逼供问题上,法学界有一种观点:看守所管辖权的转移。长期以来,看守所都是由公安机关管辖,针对当前刑讯逼供一般发生于看守所内,因此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脱离出来显得尤为可行,即公安机关对看守所不具有管辖权。其实这很好解释,为什么在监狱不大发生犯人频死事件,而在看守所却屡出骇人听闻事件,事实上,狱警执法相对文明得多。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嫌疑人不堪忍受在看守所的非人虐待,宁愿委曲求全招莫须有之罪名,他们觉得在监狱比在看守所好多了,少受了些皮肉之苦。很郁闷!
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可行的,可以起到标本兼治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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