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排除在民间借贷之外。然而,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放贷赚取利润为目的。前者是普通的企业借贷行为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只要对借贷程度和借贷规模予以适度管控即可。后者出于营利的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的经济秩序影响较大,在规制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借款是否为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将向其他企业所借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牟取利益,借贷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为无效。
(2)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也应认定为无效。
(3)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企业的哪些借款行为是无效的
企业的以下借款行为是无效的: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行为无效;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行为无效;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行为无效;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款行为无效。
企业贷款有如下方式:
1、信用贷款,在流程上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放款也较快,相对的,贷款额度不高;
2、抵押贷款,企业能将所拥有的房产或土地作为抵押,从银行或贷款公司得带贷款钱,抵押贷款相对信用贷款来说,贷款额度会相对高部分;
3、联保贷款,多个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一起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若其中一个企业逾期还款,其他企业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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