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如下:1、双方协商一致的,共同提出书面调解申请;2、交警部门进行调解;3、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5、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6、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7、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什么人能参加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是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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