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商品,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方式。根据199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欺诈性消费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性消费行为的认定应当采取客观的方法,即:,根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时采取的手段进行判断,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以假充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的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宗旨是遏制商业欺诈,维护市场秩序。因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并不意味着需要实际损失或损害赔偿。根据这部法律的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根据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性消费行为处罚办法》中,有五种例外情形,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应当承担欺诈性消费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商品房这一特殊商品,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我们不能简单照搬上述因素,轻易将部分开发商的行为定义为“欺诈”,要求双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欺诈”:。以假冒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现房;
2。为了牟取暴利,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面积,出售现有房屋;
3。一般合格的房子都是假扮优质工程,以此骗取优质工程的涨价;4。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予以出售。以虚假的最低投标价、清算价等欺骗性价格出售房屋的;6。故意隐瞒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者以其他开发商的名义出售房屋;
7。雇佣他人诱骗销售;以及
8。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上述情形的,开发商故意或者故意的,买受人可以以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为由,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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