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物业管理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3、为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以及代收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4、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特约服务包括房屋装修、家电修理、居室清洁、代购商品、找医送药、看护病人、接送子女上学等。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
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2、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3、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4、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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