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有:
1、共用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2、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
3、业主共有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
4、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
5、以及其他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收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计价费[1996]266号《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规定: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2)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账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3)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的要求追偿。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以物价部门进行调处。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由以下几个部门构成:
(1)小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服务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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