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拍卖变现国有法人股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历经两次缓拍,三次异议,可谓一波三折。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精当地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对拍卖国有法人股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如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的范围、被拍卖股权的评估报告的审查、股权价值的具体含义等作出了准确界定,促成了本案的顺利执结。
[合议庭]
徐荣生(审判长、承办法官)
[案情]
申请执行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
被执行人: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骐公司)
冠生园公司与汉骐公司因借款担保问题发生纠纷而涉讼。2002年8月23日,我院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47、148、149、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汉骐公司应偿付冠生园公司人民币1.1亿余元。因被告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冠生园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汉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公司)的3100万股国有法人股,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审判]
执行:执行中我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了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对上述国有法人股股权价值进行评估,3100万股丰华股份国有法人股评估值为人民币4247万元。丰华股份公司以立信公司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评估报告格式有问题为由向我院提出异议。我院经审查后认为立信公司具有国有法人股的评估资质;而丰华股份公司对报告格式足以影响评估的公正性的主张未能提供依据,故驳回了其异议。
2003年7月29日,丰华股份公司向我院书面表示愿意将其持有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狮公司)的70%的股权交法院拍卖,用以替汉骐公司偿债。我院遂决定暂缓拍卖汉骐公司持有的丰华股份公司的股份,改拍红狮公司的股权。但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查明,被冻结的红狮公司的股权因其他纠纷涉讼,不适于拍卖变现。此后,我院根据汉骐公司的请求,赶赴武汉,准备拍卖其在武汉市蔬菜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但经核查发现该股权仍不适于拍卖。
由于汉骐公司未能在限期内再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03年12月15日我院召集双方当事人抽签,决定委托上海黄浦拍卖行拍卖上述3100万股丰华股份。但拍卖前丰华股份公司再次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称立信公司对股权价值评估过低,严重损害了丰华股份公司和汉骐公司的合法利益,如拍卖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求立即中止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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