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交通费用范围是怎样
受伤后送往医院的交通费用、转院或外地治疗的交通费、参与救护人员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均属于其他交通费用范围。
这包括不仅限于紧急救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还涉及后续治疗阶段可能的转院或远程治疗所产生的交通支出。
对于这些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票证收据的时间、地点、人数必须与实际救治相一致,以此来确保交通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合理交通费用的计算
在计算交通费用时,首先要参考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
乘坐的交通工具应以公共汽车为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紧急救护需要,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受害人需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火车旅行应以硬座为主,软座或卧铺需特殊情形说明。在紧急情况下,乘坐飞机也应当允许,并要由受害人说明正当理由。
三、正式票据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费的报销应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
正式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如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这些票据是交通费用赔偿请求得以支持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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