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1 14:36:31 4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1.需要申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2.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交警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黑色签字笔填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施工单位公章。属个人申请加按手指印。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加盖公章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加盖公章。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加盖公章

写明代理人代理权限,姓名,身份证号码,内容清晰,资料真实,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公章。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加盖公章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需有规划局盖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具有规划局盖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需有规划局盖章,并加盖公章。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需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加盖公章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公章

内容清晰,加盖公章,注意申请函抬头书写正确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加盖公章

内容清晰,资料真实,复印件需申请人签字并按手指印。提供原件复核。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高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肇庆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

第二点(二)整合24项为8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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